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922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上饶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 2020年6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12月2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与苏某某(另案处理)约好,由被告人邹某某提供身份信息及相关浙里办账号,由苏某某提交办理申请,后由邹某某本人去义乌市365行政服务中心领取营业执照,再出售给苏某某。被告人邹某某共出售7套营业执照,共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现被告人邹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登记情况、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收据、户籍资料、监视居住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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