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厨师职业,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2月21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9时00分,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G1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G106国道2362KM+420M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龙山镇学田村委新围仔村(龙口加油站)路段时,与推行自行车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朱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截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邹某某的亲属向被害人朱某某的亲属共赔偿了人民币322482.52元,被害人朱某某的亲属对邹某某作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无号牌自行车等物证;2.110警情信息表、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欧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其是自首到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向被害人作出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晋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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