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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11年5月18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月7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吸食毒品,2013年9月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湘C*****捷豹牌小型汽车驶入湘潭市岳塘区**路**大酒店停车场保安岗亭(进口)处时,与保安人员即被害人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钟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钟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并于2020年7月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株洲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钟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湘C*****小型轿车车体痕迹,系湘C*****小型轿车车体前部左侧与行人身体碰撞所形成;

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钟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拨打了120救援电话。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5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邹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被告人邹某某具有刑事、行政前科且案发时系无证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洋

检察官助理:李筱露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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