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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园**号楼**,住本市雁塔区**园**号楼**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陕A****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御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城一路口时,与人行横道上由东向西行人关某某相撞,致关某某受伤,关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关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损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关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户籍证明;3、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鉴定意见书;5、尸体检验鉴定书;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8、调解书、收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33230****)。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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