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535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5月1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5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0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时50分,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小型面包车(载受害人任某某)沿邯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92KM+200M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冀D*****/冀D****挂重型半牵引车相撞,造成受害人任某某死亡、邹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任月全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的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注销证明、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张某甲的证言、张某乙的证明材料等;3.鉴定意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汉芳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住河北省临西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8********.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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