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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顺乳山市河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泰山石膏板厂北三岔路口时,与顺行在前的宋某某驾驶三轮车左转弯相撞,致宋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因遭受巨大暴力(道路交通事故)后在恢复愈合期间继发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衰竭而死亡。被告人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邹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苗苗

检察官助理:于滨彬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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