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邹某某驾驶川KF****号小型轿车沿G76厦蓉高速公路内江往成都方向行驶,行驶至G76厦蓉高速公路1986公里加350米处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未能仔细观察前方路面情况,临危处置不当,与停放在应急车道内由厉某某驾驶的鲁Q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厉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厉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留在现场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经鉴定,厉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致重度腹部开放性损伤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厉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表、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遗体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挡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谢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罗某某、余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珍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058****。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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