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98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镇**路**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驾驶一辆粤J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市南海区S47广佛江珠高速公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54KM+400M路段时,碰撞前方由胡某某低速驾驶的粤YX****号小型轿车(搭载邓某某、叶某某、袁某某、梁某某),后粤YX****号小型轿车起火燃烧,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梁某某被烧伤、叶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邹某某立即抢救伤员并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胡某某、袁某某在救援过程中被烧伤。经鉴定,邓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导致生前烧死,梁某某、叶某某构成轻伤二级。经事故认定,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邓某某、叶某某、袁某某、梁某某无责任。
目前邹某某一方已赔偿邓某某家属共计人民币35万元,剩余15万元未赔付,已分别赔偿胡某某20300元、梁某某7751元、叶某某22400元,邓某某部分家属、胡某某、梁某某、叶某某对邹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 梁梓琦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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