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1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23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朱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沿本市黄埔区骏成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骏成路捷普电子厂路段时,被告人邹某某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被害人朱某某摔落路面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逃离现场。后被害人朱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05年6月28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闭合性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某没有责任。
2005年8月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5年9月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被告人邹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于随后对被告人邹某某采取网上追逃措施。被告人邹某某在明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故意逃避侦查,隐匿多年。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市增城区新塘田园横坑华智街口附近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2. 证人卜某某等人的证言; 3. 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物证、书证;4.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敏
2020年5月6日
附:
1. 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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