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1年11月25日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301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新街镇***村委会***58号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被告人邹某某驾驶云****号货车由晋城镇富有村前往晋城镇***冷库。21时2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晋城镇***小区路段时与被害人司司某某相撞,后致被害人司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司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陈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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