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76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住南京市六合区**科技园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邹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沈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苏AN****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KE****)沿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由北向西右转弯进入栖霞大道过程中,将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此处的被害人沈某乙(男,殁年57岁)撞倒,造成沈某乙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沈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多发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26日、10月11日,邹某某所在单位先行垫付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视频截图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等书证;

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而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6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