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住湖北省云梦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4.22mg/100mL)驾驶鄂K****6两轮摩托车,沿云梦县**镇乡村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村路段时,与对向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邹某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4日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云梦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内判处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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