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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区**街**路*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6时5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S106由西向东行驶至55KM+57M处,与夏某甲驾驶的处于倒地状态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后,二轮摩托车尾部又与夏某甲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夏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夏某甲于当日医治无效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川公交认字2020第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邹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电子保单、被告人邹某某身份信息等物证、书证;2.证人刘某某、顾某某、夏某乙、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盛雄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孝感市**区**路**号**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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