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住**村**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小鸟牌电动三轮车沿青州市弘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巴黎路交叉口北约500米处时,其电动三轮车右侧与沿弘德路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欧派牌电动二轮车左侧前部接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逃逸,当日下午经民警到家传唤后到青州市**队接受调查。
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事赔偿已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立案决定书、电子档案、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存单复印件两张、收到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耿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庆军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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