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张某甲的近亲属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张某甲的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3时许,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蓝色三轮摩托车沿着分宜县**镇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分宜县洋江镇辑木桥路段时,撞倒行人张某甲,造成被害人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被害人近亲属报警,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随交警到分宜县公安局接受调查。8月3日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因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8月10日经认定,被告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8月6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张某甲的近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书,赔偿款已全部赔付到位,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犯罪事实方面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量刑情节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张某甲的近亲属已达成了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连
检察官助理:邓良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7902****);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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