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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204******,土家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0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0时32分,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湘GG1953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桥头乡张家塔村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湘GG1328号正三轮摩托车正面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外伤致脑挫裂伤,脑疝形成,中枢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酒精检测、现场检测报告、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记录、道路交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葬协议、收条、调解申请书、调解协议、刑事和解书、免予追究邹某某刑事责任申请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手术记录、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照片、事故车辆受损情况照片、现场复查照、 尸体检验照片;

2、证人陈某某、田某某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检察官助理:欧治群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4491**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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