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孝感市**公交集团孝感**出租车有限公司鄂KD01***出租车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镇**村**组**号,现住孝感市孝南区**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邹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牌出租车(车牌鄂KD01***)自孝感市**站至孝感*站。6时40分,当其驾车沿孝感市**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小区*门人行横道处时,未及时发现车行前方由左往右(路西往东)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安某某(女,殁年80岁),导致其所驾驶的车辆前中部与行人安某某相撞,造成安某某受伤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积极拨打电话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安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急性颅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湖北念家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邹某某所驾驶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近光均不合格。经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安某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邹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于同日出具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对被告人邹某某交通肇事行为给予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孝感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损害补偿凭证》;《刑事和解协议书》及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鉴定书》、湖北念家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制作邹某某交通肇事录音录像资料;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身为公共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具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对象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案发后积极报告、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薏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居住于孝感市孝南区**社区**号,联系电话1387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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