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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组,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路。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8时05分,被告人邹某某驾驶鄂A****K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洲区阳逻开发区汉施公路西向东行驶至阳逻山庄路口时,遇前方余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邹某某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与行人余某某接触,造成余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方抚慰金十八万元,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死亡医学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3.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余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涛

2021年0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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