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某驾驶号牌为湘A****1重型自卸货车沿G351国道由北往南行驶,10时20分许行驶至G351国道监利市**镇**站门前路段,遇魏某某驾驶半挂车从**站出来,准备驶入G351国道,邹某某即刹车避让并驶入对向车道,遇被害人李某甲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对向驶来,邹某某所驾车辆与李某甲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并将李某甲所驾车辆推移至公路西侧路外,导致李某甲当场死亡,事发后,邹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监利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甲符合胸部外伤致胸腔内脏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20年12月2日,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接处警信息表、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遗体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邓某某、李某乙、方某某的证言;3.监利市公安局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邹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正腾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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