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小型普通客车从****向*****方向行驶。18时41分,途经道县白芒镇广文铺村路段时,与在道路上通行的被害人何某某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逃逸了事故现场。18时46分许,同方向行驶由周某某驾驶的湘******轿车又将倒在地上的行人何某某第二次碾压,后周某某驾驶湘******轿车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被害人何某某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认定:邹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某不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邹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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