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7日,被告人邹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醴陵市**道由西往东行驶,当日09时30分许,途经**道湘利汽车修理厂门前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其同向右侧直行易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发动机号为CF525474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易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4月07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醴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邹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2020年4月27日,双方经调解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害人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原谅了邹某某的过失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资料及被害人身份资料、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被害人易某甲尸体处理通知书及土葬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陈述材料、现场相片、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4.株洲中正司法鉴定所[2020]病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株众一司鉴所[2020]机痕鉴字第338号;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邹某某在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方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彤
2020年6月17日
附项: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87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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