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4261993********,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物业安保队长,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岚皋县**村**组)。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仵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邹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苏EM****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与莲葑路交叉路口处向北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道路内状况,未避让由东向西直行的车辆,与被害人仵某某驾驶的悬挂305****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仵某某跌地受伤,后经送苏州九龙医院抢救无效于 2019 年 6 月 1 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仵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邹某某负事故的全责责任。
被告人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谅解书等;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道路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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