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3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晚上,被告人邹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无号牌倍特牌电动车,搭载游某某从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龙头村沿省道208线往龙市场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省道208线合川段27km路段时,因邹某某忽视观察,车辆与在道路边缘正常行走的喻某某发生碰撞,致其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与喻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喻某某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信息查询、死亡医学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代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
5. 现场勘查笔录;
6.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