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五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1032,汉族,本科文化,平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春华国际铭都小区**号楼**单元**房间,无前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从平顶山市新华区春华国际铭都10号楼东一单元**楼**号家中上至10号楼楼顶天台,在楼顶捡了一块水泥砖块,从10号楼东侧将砖块扔下,水泥砖块掉落在10号楼东侧温集小学办公楼上,碎落在温集小学北天井地面上,将温集小学一年级学生马某某右手手背砸伤。当日,被告人邹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邹某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邹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温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采用高空抛掷水泥砖块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昕
检察员:宗倩卉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