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排**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于2019年9月7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3时许,肖某某根据邹某某办证、刻章的小广告打电话给邹某某,要邹某某为其伪造一份印有兴义市公安局桔山派出所公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随即邹某某在兴义市**自己开设的“**图文广告”店内电脑上伪造了一份印有“兴义市公安局桔山派出所”电子印章的肖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交给肖某某,并收取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业务凭证。
2.书证:法律文书、提取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基本信息、公安信息查询比对情况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报名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
3.证人证言: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辨认笔录、辨认图片、辨认笔录、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邹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建议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忠
检察官助理 夏庆韦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兴义市**办。联系电话:1668509****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卷3页;
3.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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