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镇**村)。因买卖身份证件嫌疑,于2019年10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邹某某因需办理股权转让的需要,在本市福田区**道处找了一个办理假证人员,向办理假证人员提供身份信息,以人民币60元左右的价格让办理假证人员伪造了1张姓名为“张某甲”(身份证号码:2207231982********,户籍地址:吉林省乾安县**乡**村)的居民身份证。
2019年10月29日8时许,根据拔钉专案收网行动统一部署,公安民警在本市龙岗区**街道**花园**期**栋**单元**房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并在该处缴获张某甲居民身份证2张(经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鉴定,其中一张属假证)、邓某某(身份证号为:5105221973********)身份证1张(经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鉴定,属假证)、徐某某等5人身份证各1张、营业执照4份、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银行卡3张、手机1部、手机卡1张、印章13枚、网银盾6个及笔记本电脑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居民身份证3张;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印章备案卡、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邓某某、攀某某等人的证言,宁某某、张某乙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身份证的制作技术特征和防伪点的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现场勘察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成和
2020年5月14日
附:
1. 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00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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