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邹某艳,女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天台镇大岭林场****号,住贵州省长顺县城南新区**花园******,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艳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邹某艳与长顺县长寨镇城南新区“欧派橱柜”老板刘某法通过微信互加好友,刘某法为发展业务,于2018年10月24日通过微信给被告人邹某艳转账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邹某艳获利后于2018年10月25日通过微信向刘某法发送一张内容为购房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的电子表格,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二百四十五条。

2019年5月20日,邹某燕再次通过手机微信向刘某法发送一张包含姓名、联系电话的电子表格,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三百五十四条,刘某法收到后通过微信向邹红艳转账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邹某艳通过手机微信向“长顺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员欧某鑫提供包含购房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的电子表格,共计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三百五十四条。后欧某鑫通过手机微信向邹某艳转账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照片、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案件来源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数据检查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证人刘某法、龙某祥、欧某鑫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艳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邹某艳对作案现场进行的指认、邹某艳对自己手机收款记录进行的指认、刘某法对自己手机收款记录进行的指认、欧某鑫对自己手机收款记录进行的指认。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艳利用担任长顺县长寨镇城南新区“未来城售楼部”销售经理之便,多次向他人提供、出售长顺县“未来城”小区购房业主房产信息共计九百五十三条,非法获利人民币七千五百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连生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