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134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1********,汉族,高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家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欲从镇康县**镇**村附近边境便道非法出境前往缅甸老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同年9月份,被告人邹某某在他人协助下非法出境到缅甸老街。同年1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口岸入境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提取、扣押、辨认笔录等;5.辨认、讯问等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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