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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68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以上系自报)。2017年12月18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3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4月25日、7月6日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山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24日、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8日凌晨2时33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小榄镇跃龙北路镇塘大街路口后与他人发生冲突,被中山市小榄镇东区治保会扭送至小榄交警大队。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邹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0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1881583****)。

2、本案案卷四册,光盘二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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