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朋友在湖南省石门县**饭店吃饭饮酒。当日20时许,邹某某独自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离开,行驶至**高速**收费站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毫克/100毫升、99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送检邹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0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2.常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检察官助理:叶彤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0736****);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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