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S18**号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柘城县安平镇邹瓦房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邹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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