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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S18**号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柘城县安平镇邹瓦房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邹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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