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8〕36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三岗镇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二道区**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无号牌银钢125二轮摩托车沿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河东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无号牌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范文婷
代理检察员:王 琳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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