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大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邹某某,曾用名邹某良,男性,1966年12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6122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家住内江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20时57分,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云LGH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理市海东往下关方向行驶至机场线K6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2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素莲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暂住大理市下关镇**号,联系电话1591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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