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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7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嘎兰北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嘎兰北路市一中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邹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抽取静脉血液照片、登记表;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违法现场指认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福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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