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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号,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合**镇**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M****8的灰色长安小客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南苑中街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0.2mg/100ml。

被告人邹某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资格查询表、车辆信息查询表、涉案车辆照片、违法嫌疑人照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出具的工作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马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某、马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血液检测录像、案发现场查获录像;7.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磊

 检察官助理 马京安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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