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15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8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路**花园**号楼**号,现住合肥市经开区**路**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与铜陵北路附近出发,经淮海大道沿淮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礼河路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测,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行驶证信息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65511****
2.案卷2册及材料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