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31991********,汉族,大专文化,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住苏州市昆山市**镇**村**浜**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管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2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牌号为苏E2****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南塘河路由东向西行驶,经晓南路、晓市路、淞甫路行驶至淞南村娄里村路段时,先后撞上停在路边的管某某所驾牌号为苏EL****的小型轿车和张某某所驾牌号为苏MC****的轻型普通货车,并致苏EL****小型轿车撞上停在路边的孙某某所驾牌号为苏E5****的小型轿车,致四车损坏。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8mg/100ml;苏E2****车损价值人民币5537元;苏MC****车损价值人民币562元,苏EL****车损价值人民币2126元,苏E5****车损价值人民币397元。
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管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邹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管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路面监控、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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