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段**号**栋**单元**号。2007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的白色小型轿车沿华府大道一段由西往东行驶,0时19分,其行驶至华府大道一段观音湾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进行呼气测试,期间邹某某意欲逃离,被民警现场挡获。
经检验,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54.6mg/100ml。
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系坦白,有前科,综合考量,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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