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3197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槐荫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车,沿本市市中区梁庄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的行人刘某某(男,69岁)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邹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74.4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同年11月12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邹某某到案。案发后邹某某赔偿刘某某损失共计35000元,取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邹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等)、视听资料(查获时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守鹏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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