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1********,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号,现住济南市莱芜区****室。2020年10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3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莱芜区县道东姚线(姚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羊里镇梁王石村路段处时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莱芜区大队寨里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通过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测试值为19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04月10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6±7.1mg/100ml,确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等;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分明
2020年7月16日
1.被告人邹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00276****;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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