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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0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苑**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7****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广清高速西侧7公里124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邹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 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1年1月21日 

附:

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40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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