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2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30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Z****的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147号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法医检验,从被告人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3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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