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8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R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石潭街往石潭镇大坑村委会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委**村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现场对邹某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19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石潭镇卫生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邹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一个月十日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奕健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