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桂A*****),于2020年01月05日04时25分,沿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学园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学园街进风光路北70米处时,与停在路边的粤D**M**号牌小型轿车和4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六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经对被告人邹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后对其抽血送检(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陈某萍、郑某耿、谢某新、汤某庆的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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