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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东风街由新都向龙泉方向行驶,13时25分许,车行至新都区石板滩镇东风街铁路洞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邹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邹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邹某某联系方式:1398078****);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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