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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汉族,高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02时19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棕色迈凯牌小型普通轿车,经城市快速路二环高架路沿成都市青羊区**路**段由**路往**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路**段**号**路段时,被民警挡获, 经抽血检验, 邹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54.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邹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08808****;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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