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花园**幢**室)。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苏A1****号牌的小型客车,沿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桃园居小区门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9mg/100ml。
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葛蔚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