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灌云县**镇**村**号,住灌云县灌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中午,被告人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福田牌红色汽油三轮汽车行至灌云县陡沟十字街往北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
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华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03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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