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江西省贵溪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经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赣L*****号二轮摩托车沿贵溪市**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溪市**路**路段时,变道撞上同方向正常行驶的由被害人熊某某驾驶的赣L*****号出租车,造成了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邹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熊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07mg/100ml,达到法定醉酒标准。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同年10月9日,邹某某经贵溪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抽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乐梅

检察官助理:徐子晗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