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湘DA8****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金沙市场路段时,车身右侧与由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被告人邹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时再与岗亭栏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栏杆损坏的后果。被告人邹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某不对事故负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剑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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